(2017)津0115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1向李某谎称其姓名为王某2,是北京市清河劳改农场茶淀监狱的狱警,以与李某谈恋爱为由骗取李某信任后,谎称能通过关系帮李某的孩子找好学校上学,先后多次骗取李某人民币10000余元和一辆二手桑塔纳志俊轿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王某1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该车以6000元的价格变卖。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1向赵某谎称其姓名为王某2,是北京市清河劳改农场茶淀监狱的狱警,以与赵某谈恋爱为由骗取赵某信任后,以其名下有房子需要装修和能帮赵某的孩子找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赵某人民币35000元。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1向刘某1谎称其姓名为王某2,是北京市清河劳改农场茶淀监狱的狱警,以与刘某1谈恋爱为由骗取刘某1信任后,以其过生日需要请客和能为刘某1名下的房子装修为由,骗取刘某1人民币18000元,以生日礼物为名骗取刘某1为其花费1820元购买手表一块。2016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1向尹某谎称其姓名为王某2,是北京市清河劳改农场茶淀监狱的狱警,骗取尹某信任后,以能帮助尹某办理建筑工程安全员证件,且能够将所办证件挂靠在中建一局名下获得报酬为由骗取尹某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1向康某谎称其姓名为王某2,是北京市清河劳改农场茶淀监狱的狱警,以与康某谈恋爱为由骗取康某信任后,以其名下有楼房能出租给康某为由,骗取康某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1实施诈骗5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所骗钱款全部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中国农业银行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欠条等书证,被害人李某、赵某、刘某1、尹某、康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3、岳某,4、申某、胡某、贾某、张某、刘某2的证言笔录,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微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犯罪所用OPPO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王某1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素琴审 判 员 李秀林人民陪审员 李春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庆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