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芮国锋与史爱方、陈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爱方,芮国锋,陈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爱方,女,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鹏,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国锋,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浩,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卫,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史爱方因与被上诉人芮国锋、陈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史爱方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芮国锋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上诉人与陈文卫夫妻关系恶化多年,没有共同经营活动,不可能共同举债从事经营活动;上诉人有正当的工作和收益,足以维持正常生活,不需要举债,故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被上诉人芮国锋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生活或共同经营活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改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补充上诉意见:1、芮国锋跟陈文卫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芮国锋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芮国锋跟陈文卫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表示,2015年5月28日的借贷根本不存在。3、陈文卫与史爱方无偿还义务。芮国锋、陈文卫没有民间借贷实际交付货币行为。2015年6月3日的借条与民间借贷无关。陈文卫和史爱方无还款义务。4、芮国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5、本案债务系芮国锋及陈文卫共同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6、退一步讲,假使所谓借款存在,确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因史爱方、陈文卫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上诉人史爱方无偿还义务。7、史爱方、陈文卫婚姻不和,多次离婚是不争的事实,借款50万数额巨大远远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合理范围,更何况芮国锋不能举证证明陈文卫、史爱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事后的追认,也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所需,本案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芮国锋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严重错误,应撤销原判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芮国锋二审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成立,应当驳回。1、本案是二审,史爱方的上诉理由及事实应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进行上诉。2、婚姻期间形成的债务,如上诉人认为不属于共同债务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已经查明陈文卫担任史爱方工作单位溧阳市皓邦化工公司的监事,史爱方提供的皓邦公司工资发放表,陈文卫是该公司的监事,该公司就是陈文卫与史爱方夫妻共有,该公司所在地正在拆迁,拆迁补偿据说有1000多万,陈文卫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陈文卫说跟本人开赌场是其伪造的,本人在公司上班,如果开设赌场就会涉及刑事责任,本人在派出所没有赌博案底和刑事案底,政治清白。陈文卫借款成立,一审判决公正有效,如果不存在借款,陈文卫为什么会还款,事实是很清晰的。3、陈文卫和史爱方组成家庭,陈文卫是一家之主,而且是皓邦公司监事,理应承担家庭主要责任,我们是朋友,谈了几次说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出于好意才把钱借给他,对双方的家庭和经济实力都很了解,��在借款以前说已经跟家里面商量好,我不能分辨他们存在推诿的言辞,如果具备民事责任的夫妻双方,存在推诿的事项,等同于经济诈骗,不能以本人有赌博前科或者夫妻感情不和来逃避法律的责任和还款的义务。被上诉人陈文卫二审答辩称:钱是我跟芮国锋开赌场欠的钱,15年4月份到5月份的总共欠了69万元,还了他19万元,芮国锋让我写个欠条给他作为依据,我也写了欠条给他,15年8月、9月左右还了20万元给他,还差30万元,但这个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是用于开赌场的钱。我先打的条50万,再还的钱19万,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等以后情况好了我还认这个赌账。芮国锋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陈文卫、史爱方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0万元,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陈文卫、史爱方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文卫、史爱方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3日,陈文卫向芮国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陈文卫向芮国锋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限两个月。借款人陈文卫”。因芮国锋认为陈文卫仅归还10万元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一直不予支付,引起本案诉讼。陈文卫本人一审陈述:去年4月到5月间,芮国锋开赌场,我在芮国锋家里赌博,一共输给其69万元,还了19万元,还剩50万元。后被其喊到咖啡馆里写借条让我签字,感觉被其欺骗,我说还不起,说有钱就还。其说可以商量的。后我又还了20万元,还差30万元,是通过张某还给芮国锋10万元,另还款两个5万元有收条的。当时,张某打电话给芮国锋,因芮国锋在外地,其说回来后补写还款手续,张某会承认的。因我在别处赌博���输了上百万元,现还不起了。大概七八年前,我因赌博被公安局处理罚过款,没有拘留。前几年被城南、西门派出所,一个星期要捉四五次。赌博资金是借的,有借自己亲戚的,有借村上人的。芮国锋本人一审陈述:我和陈文卫是朋友,其做化工生意缺少资金向我借款,其需要现金,谈过几次,因为其有很多资产,所以我同意借款的。我大概在2015年5月20日到5月30日间在南大街的建行取的钱,因为现金较多,我担心资金安全,打电话让朋友张某过来陪同,后陈文卫开车过来,我停好车,让张某从我车里把50万元现金送到陈文卫车上,其拿现金走的。我们朋友多年了,当时我也有事,又在银行门口,不方便写借条,过了几天我想还是留个收据为好,所以补写的借条。写借条有张某在场,不是在咖啡厅就是在张某店里写的,陈文卫说其写的不流畅,我就起草的,其按手印签字的。我取款是有监控的,包括周边也有监控。陈文卫说没有看到现金,是输赌债欠的钱让写的借条,这不是事实。在写借条后其还了10万元,我写了一张收据的。我没参与赌博,如果涉嫌犯罪有公安机关处理我,其说的不是事实。史爱方一审陈述:1、芮国锋主张于2015年5月28日下午交付给陈文卫50万元,证据不充分。芮国锋自己都不记得取款的具体时间,50万元对芮国锋是相当大的数目,芮国锋陈述是衡量再三借的,足见这笔款项在他心目中位置很重,具体取款时间应当留下很深的印象,而芮国锋却不记得。同时,芮国锋的证人张某称借款发生在2015年8、9月份,芮国锋及其证人对具体交付款的经过情况都是以不清楚等推脱。且交款地点也不吻合,第一次庭审称其于2015年5月28日在建行总行,张某陈述在钱家路支行,地点不吻合。芮国锋诉称是��量再三借给陈文卫却没有要求当天出具借条,从时间上来说不符合常理,所以芮国锋诉称2015年5月28日交付款项50万元给陈文卫证据不充分。2、即使陈文卫和芮国锋之间有债务纠纷,也是陈文卫与芮国锋之间因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务。3、芮国锋不能证明与陈文卫之间存在合法债务,按照陈文卫的所述其与芮国锋存在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所以史爱芳不应承担责任。史爱方一直就业,有较稳定的收入养家糊口,不需要在外面借钱。另一方面,即使芮国锋提供借款给陈文卫,芮国锋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芮国锋说法是借钱给陈文卫经营化工,事实上陈文卫没有经营化工,就是陈文卫真是借钱经营化工,其属于经营行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史爱芳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审理中,就陈文卫已还款的金额问题,芮国锋代理人确认,可能另外有10万元是张某经手的,可以作为陈文卫已归还的借款,即认可诉讼请求中可剔除借款本金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芮国锋向芮国锋借款50万元的事实,由芮国锋提供的陈文卫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佐证,虽然陈文卫的抗辩意见称与芮国锋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是芮国锋开赌场,在他家赌博输的钱,是芮国锋等人逼我打的借条,但陈文卫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芮国锋又不予认可,对陈文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对该借款事实应予确认,鉴于审理中芮国锋承认陈文卫已归还20万元借款,剩余30万元陈文卫负有还款义务。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因芮国锋与陈文卫未约定逾期利率,而芮国锋主张借款人陈文卫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并无不妥,予以采纳。因本案借款发生在陈文卫、史爱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陈文卫、史爱方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文卫、史爱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芮国锋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按30万元本金,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芮国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9820元,由芮国锋负担2455元,由陈文卫、史爱方负担7365元。二审中,上诉人史爱方提供新证据如下:1、(2015)溧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史爱方因与陈文卫夫妻关系不好曾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史爱方农业银行的存款明细,证明15年5月8日至6月份史爱方卡上还有21万多无需借款,有资金能力,芮国锋陈述不实。3、皓邦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对账单,证明涉案的时候皓邦公司有25万的存款,无需借贷。芮国锋陈述陈文卫借款是几天时间用于公司经营,但是皓邦公司有资金能力根本无须借钱。4、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单1份,缴费金额100412元,史爱方是受益分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2份,证明史爱方如果急用钱的时候可以去保险公司借钱不需要到外面借钱。5、陈文卫在外的欠条复印件2份,陈文卫向彭保华借款100万,向陈伟光借款220万,陈文��进场赌博而且因赌博欠下了巨额的债务。被上诉人芮国锋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立案时间是15年10月8日,本案借款时间是15年6月,起诉离婚是在借款之后,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对证据2,上诉人有21万就无需借款的说法不能成立,如果做生意这点钱远远不够。对证据3,同证据2的意见。对证据4,上诉人陈述有保单如果用钱可以向其他单位质押到贷款的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但事实上陈文卫借款出于什么目的被上诉人无从知晓,不能抗辩本案一审判决。对证据5真实性无法确认,仅从内容看是270万,而且涉及到皓邦公司,除非皓邦公司做大生意,不然不需要皓邦公司盖章,因为陈文卫仅仅是公司监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史爱方,这两份借条无法确认借款事实,即使确认是借款也是因为皓邦公司做生意需要而借的钱。也证明了陈文卫向芮国锋借款用于做生意。被上诉人陈文卫对上诉人史爱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涉案借款是否真实、合法产生;史爱方是否应与芮国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文卫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于2016年6月3日向芮国锋出具的“借条”内容应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陈文卫否认收到借款事实,并认为其与芮国锋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真实,出具借条是因双方赌博所产生的债务。但陈文卫对自己的说法并没有证据证明,且芮国锋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本案陈文卫与芮国锋之间的借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史爱方与陈文卫之间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举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共同债务。除当事人能够明确举出相反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史爱方虽然提供部分史爱芳个人的收入、投保依据等证据证明其个人不需要向外举债,但并不足以证明陈文卫向芮国锋的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史爱方应与陈文卫对芮国锋的借款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综上,史爱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史爱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邹玉星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