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程斐、任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程斐,任贤,吕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725号申请执行人杜程斐,女,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任贤,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吕军飞,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申请执行人杜程斐与被执行人任贤、吕军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程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4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贤、吕军飞给付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司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吕军飞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紫郡小区33幢74号1502室房地产,拍卖得款人民币1102000元,本案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得款人民币126676.07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7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虞文君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孟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