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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与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4724号原告: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恒基中心办公*座***单元。负责人:王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相龙,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顺一条8号9栋213室。法定代表人:史佩林。原告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