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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章建乐与葛良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乐,葛良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24号之一原告:章建乐,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良传,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章建乐与被告葛良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章建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建乐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