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章建乐与葛良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乐,葛良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24号之一原告:章建乐,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良传,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章建乐与被告葛良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章建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建乐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