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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张彦、朱延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张彦,朱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彦,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朱延兵,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彦、朱延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88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6909号执行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审查发现,执行证书中载明的执行标的不明确,本院无法确定执行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88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6909号执行公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