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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乔嘉旭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嘉旭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4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嘉旭,男,汉族,1993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嘉旭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嘉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17时许,民警齐某某、王某某接110指令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和泰山路附近有人酒后闹事,遂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在询问现场情况时,被告人乔嘉旭辱骂出警民警,并将齐某某腿部踢伤,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齐某某小腿外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嘉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乔嘉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乔嘉旭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和泰山路附近酒后滋事。公安机关接报警,新春派出所民警齐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乔嘉旭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脚将民警齐某某左小腿踢伤。乔嘉旭被公安机关当场捕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7年4月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乔嘉旭捕获。证据二、伤情诊断书:民警齐某某左小腿外伤。证据三、视听资料:证实2017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乔嘉旭妨害公务的过程。证据四、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乔嘉旭无前科劣迹。证据五、证人齐某某的证言:2017年4月4日17时30分许,他和同事王某某接报警称有人砸车,开车到闽江路与泰山路交口附近出警。在闽江路上看见报警人李某,李某说有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迎着车跑过来,李某停下车,该男子跳到前机器盖上用手将车前风挡玻璃拍裂,人向泰山路方向跑了。他和王某某开车往泰山路方向走,看见右侧路边有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躺在地上,有人按着他。他和王某某就走过去,他说他们是警察,怎么回事。光着上身男子从地上起来,嘴里骂骂咧咧的,抬腿就向他左腿上踹了一脚。他和王某某将该人制住带回派出所。他感觉那人喝了很多酒,处在醉酒状态,带回派出所还一直骂他。证据六、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7年4月4日17时30分许,他和同事齐某某接报警说有人砸车,开车到闽江路与泰山路交口附近出警。在闽江路上看见报警人李某,李某说有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迎着车跑过来,李某停下车,该男子跳到前机器盖上用手将车前风挡玻璃拍裂,人向泰山路方向跑了。他和王某某开车往泰山路方向走,看见右侧路边有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躺在地上,有人按着他。他和齐某某就走过去,齐某某说他们是警察,怎么回事。光着上身男子从地上起来,嘴里骂骂咧咧的,抬腿就向齐某某左腿部踹了一脚。他和齐某某将该人制住带回派出所。他感觉那人处在醉酒状态,带回派出所还一直骂他。证据七、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乔嘉旭是他的员工。2017年4月4日下午5点钟,乔嘉旭在工商银行门口将一辆白色本田车的风挡和机盖给砸了,后来车主报警了。乔嘉旭喝多了,警察来之前一直在耍酒疯,把衣服给脱掉了,然后还要砸车。他怕乔嘉旭再砸车耍酒疯,他就把乔嘉旭按在地上。后来来了两个警察了解情况。他看见有警察来了,就让乔嘉旭站起来。警察询问乔嘉旭情况的时候,乔嘉旭踢了他身边的一个民警一脚,然后警察看乔嘉旭比较激动就把乔嘉旭控制住带走了。证据八、被告人乔嘉旭的供述:2017年4月4日下午四五点钟,他和几个朋友喝完酒,他喝多了,具体干了什么他回想不起来了。他记得有人报警,来了两个警察,就和警察吵吵,用脚踹了他旁边一个警察腿一脚。警察就把他带到了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嘉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乔嘉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嘉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