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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中玉、程守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玉,程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玉,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程守敏,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中玉与程守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郸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