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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阜阳华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阜阳华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管仲大道东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7565-9。法定代表人:苏宇,该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阜阳华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颍河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106699-9。法定代表人:胡玉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阜阳华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安徽恒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阜阳交电易大厅采取“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拍卖被执行人阜阳华美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颍上县工业园区颍河北路6号钢架结构厂房一栋、平房十间、门卫平房两间(均无产权证)。第一次拍卖参考价为495.26万元(评估价)。第一次拍卖因房地产政策及价格等因素,致标的物流拍。2017年5月9日,安徽恒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用同样的方式以保留价420万元对以上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龚守乐(身份证号码)以420万元的保留底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位于颍上县工业园区颍河北路6号钢架结构厂房一栋、平房十间、门卫平房两间归买受人龚守乐所有,以上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并完成交付时起转移给龚守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蔡 军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