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893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正和,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冷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仍未予以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