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鲁木保、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木保,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鲁木保,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徐涛,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鲁木保申请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鲁木保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