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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青岛鑫天马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鑫天马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民催1号申请人:青岛鑫天马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法定代表人:纪玉强。委托代理人:纪浩,男,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青岛鑫天马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青岛鑫天马玻璃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6196599、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鑫天马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鑫天马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张成胜审判员 母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