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执陈永海;龚发财有;龚文芳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7执21号陈永海,男,汉族,农民。龚发财有,男,汉族,农民。龚文芳,女,汉族,农民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永海与被执行人龚发财有、龚文芳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多文飞执行员 姬学强执行员 王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宁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