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民委员会与李爱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民委员会,李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异16号异议人: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平,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李爱明,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李爱明与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委对我院作出的(2014)柳执字第159-1号冻结账户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委及申请执行人李爱明均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委称,该案涉及的欠款系山西省村通公路硬化全覆盖项目修路款,该款有上级政府下拨专项资金,且所修道路系三给村之间相邻的道路,工程款不应由异议人一家支付;之外,因法院冻结耀头村委账户,导致村民群体上访,村委工作无法开展,请求法院解除冻结并退还查封的专款。申请执行人李爱明称,申请人所承揽的道路施工工程合同名称为《柳林县孟门镇吉家塔至耀头村至穆家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但实际该工程是耀头村的工程。当初,工程款来源于政府补贴75万元,其余资金由当地政府、村委自筹。之后,柳林县宏盛公司吉家塔煤矿给耀头村委补助了28万元。柳林县法院所冻结的账户中款项也非法律规定的不得扣划的救灾、救济等专项费用。故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查明,2010年6月份,孟门镇耀头村车海平代表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耀头村委签订合同承揽了柳林县孟门镇吉家塔至耀头至穆家坡公路改造工程,合同预算总价为913100元。同年7月2日,车海平与李爱明签订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李爱明承建。工程完工后,实际完成工程量3708l立方,投资金额为1544130元。柳林县交通局和柳林富安吉家塔煤矿分别补偿给耀头村委75万元和28万元。车海平以不同方式支付给李爱明工程款70万元,因余款引发诉讼。2014年5月20日,柳林县法院作出(2013)柳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耀头村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83200元。判决生效后,耀头村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柳林县法院冻结了该村账户。截止到2017年3月份,该账户内有余额67493.36元。本院认为,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且已生效。耀头村委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应承担付款义务。在法院冻结异议人账户后,现账户内的67493.36元系异议人的正常收益,不属于相关法律禁止执行的救灾、救济款等专项资金,故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柳林县孟门镇耀头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刘维军人民陪审员 王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