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宏宇与李久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宏宇,李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关宏宇,男,,1986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久龙,男,3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关宏宇申请执行李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本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