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少雄与沈国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雄,沈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周少雄,男,生于2006年10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周正月,男,生于1981年4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沈国秀,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住址湖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少刑初字第06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