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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登志、黎绍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登志,黎绍南,冼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黄登志,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黎绍南,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冼昌玉,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黄登志申请执行黎绍南、冼昌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洪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