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金春、马维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春,马维峰,张军,何雪,王文明,张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8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宋民,行长。被申请人:王金春,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马维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军,男,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何雪,女,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文明,男,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张静,女,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金春、马维峰、张军、何雪、王文明、张静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