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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海涛、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涛,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执行人:万强,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海涛与被执行人万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326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万强的银行存款3268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