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海涛、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涛,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执行人:万强,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海涛与被执行人万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326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万强的银行存款3268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