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陕西向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陕西向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卢冠懿。被执行人:陕西向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晓华。被执行人: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詹锦荣。被执行人:刘晓华,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陕西向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华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现被执行人陕西向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向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