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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凤翔县市民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宏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横水镇长虹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清平,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行审字17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冷冻库房及成品被其它案件保全查封。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