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智、武宁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智,武宁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90号申请执行人:范智,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武宁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江西武宁县朝阳路79号。本院在执行范智与武宁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银行、土管、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宁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任何财产线索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