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福贵与王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贵,王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732号原告:黄福贵,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党辉,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贵诉被告王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党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福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贵撤回对被告王党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福贵承担。审判员 桂红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