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福贵与王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贵,王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732号原告:黄福贵,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党辉,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贵诉被告王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党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福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贵撤回对被告王党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福贵承担。审判员  桂红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