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谭某,男,生于1977年06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案件(2016)鄂2802执1257号,该案是本案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申请人李某,执行标的为50100.00元,故本案执行标的可从中(2016)鄂2802执1257号执行案件中抵扣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