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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谭某,男,生于1977年06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案件(2016)鄂2802执1257号,该案是本案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申请人李某,执行标的为50100.00元,故本案执行标的可从中(2016)鄂2802执1257号执行案件中抵扣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