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永民与许喜民、徐国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民,徐喜民,徐国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12号原告:张永民,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喜民,现住乾安县。被告:徐国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民与被告许喜民、徐国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永民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