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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永民与许喜民、徐国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民,徐喜民,徐国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12号原告:张永民,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喜民,现住乾安县。被告:徐国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民与被告许喜民、徐国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永民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