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丽蓉、毛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丽蓉,毛晓清,毛方跑,詹荷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71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负责人:朱柏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岳洪、黄婕,该分行员工。被告:陈丽蓉,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毛晓清,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毛方跑,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詹荷金,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毛方跑、詹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丽蓉、毛晓清归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22日已产生利息17529.0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2.被告毛方跑、詹荷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岳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毛方跑、詹荷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5日,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毛方跑、詹荷金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50115000793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丽蓉、毛晓清共同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3日,借款月利率为9.1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结息方式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约,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被告毛方跑、詹荷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陈丽蓉、毛晓清发放了贷款360000元。后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毛方跑、詹荷金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3月22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17529.0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毛方跑、詹荷金之间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未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毛方跑、詹荷金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故被告毛方跑、詹荷金需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蓉、毛晓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为17529.0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被告毛方跑、詹荷金对被告陈丽蓉、毛晓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8元,合计5890元,由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毛方跑、詹荷金负担。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丽蓉、毛晓清、毛方跑、詹荷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