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瑞珍与马路清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瑞珍,马路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珍,女,1949年1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阳泉市矿区人,退休教师,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波,女,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无业,现住阳泉市矿区。系马瑞珍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路清,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农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男,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和顺县,系马路清之子。上诉人马瑞珍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瑞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瑞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睿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