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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学飞与周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飞,周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59号原告:李学飞,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周俊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李学飞与被告周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学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学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学飞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吴忠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振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