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纪向滨、王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向滨,王亦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高向玉,付同俊,王正宏,朱倩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纪向滨,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亦兰,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301号。负责人:乔希文,行长。原审被告:高向玉,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审被告:付同俊,女,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审被告:王正宏,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审被告:朱倩倩,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再审申请人纪向滨、王亦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原审被告高向玉、付同俊、王正宏、朱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纪向滨、王亦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