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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郑州伯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郑州伯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578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伯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5号院4号楼4单元77号。法定代表人:辛湘玲。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郑州伯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