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苗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梅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苗某某、梅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苗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