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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川县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32号申请人泾川县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小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小平所有的龙工装载机一台。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