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桃红与吴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桃红,吴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42号原告:安桃红,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吴玲玲,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原告安桃红与被告吴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安桃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桃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桃红负担。审判员 刘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