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丽飞与被执行人王社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飞,王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许丽飞,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王社民,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许丽飞申请执行王社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社民银行存款56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松召收入5650元。二、被执行人王社民未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判项:被告王社民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南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君临天下1幢2-1403号的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许丽飞,并腾空该房屋内物品。履行义务,逾期应该支付迟延履行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每日100元计算至义务履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