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洲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洲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16号罪犯蔡洲,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洲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7365.19元,并对赔偿总额297365.19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8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洲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489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4次。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