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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邓衍驷与吴志平、吴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衍驷,吴志平,吴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76号原告:邓衍驷,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平,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吴晨,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邓衍驷诉被告吴志平、吴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邓衍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衍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衍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衍驷负担。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