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铁岭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诉胡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胡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715号原告铁岭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男。法定代表人金国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智丰,系公司职工。被告胡森,男,住西丰县西丰镇。本院审理的原告铁岭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诉被告胡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丰��城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铁岭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