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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建明、江西江龙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明,江西江龙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建明,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江龙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建明与被执行人江西江龙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江龙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江龙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9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94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