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张普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张普春,张永花,李冬峰,周忠兰,张金江,余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胡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西汉,行长被执行人张普春,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永花,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冬峰,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忠兰,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金江,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余德生,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