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向东升、邓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东升,邓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东升,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生,住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立新,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生,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沈刚,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东升与被上诉人邓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向东升、被上诉人邓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东升缴纳的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林凤审判员 郑 佳审判员 彭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