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茗风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茗风,李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茗风,曾用名邓海军,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4日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羁押于北京朝阳看守所至1月23日,同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湖南省祁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唐光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璐,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芝城支行员工,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2日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8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茗风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李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湘1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邓茗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被告人李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依法收缴公安机关冻结的江勇飞、胡涛、刘冬秀、白树成、于春生、李春莲、余明波、黄永兰、余炫伊等人存款计人民币1346079.21元,返还给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四、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冻结的下列房产,返还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72名被害人:1、被告人邓茗风任法人代表的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九处房产;2、被告人李璐名下的住宅两套。原审被告人邓茗风、李璐不服,邓茗风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没有虚构在广西柳州白沙信用社贷款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李璐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只协助邓茗风办理借款,还本付息,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山宁审 判 员 尹玄海代理审判员 王 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彬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