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亚利与张辉碧、徐诗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利,徐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065号申请人张亚利,女,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徐树洪,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申请人张亚利与被申请人徐树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渝0106执保12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树洪名下的渝BFA***汽车;并查封申请人张亚利及案外人华强提供的担保物,登记在其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后申请人张亚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申请人徐树洪于2016年9月1日死亡,徐树洪的法定继承人蔡雪琴、张辉碧、徐川森、徐诗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渝0106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蔡雪琴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日内立即偿还张亚利借款本金113865.1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2月8日开始以113865.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张辉碧、徐川森、徐诗棋在继承徐树洪的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蔡雪琴应清偿的上述债务。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张亚利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蔡雪琴依照(2016)渝0106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20000(壹拾贰万元正),双方关于2013年6月18日徐树洪向张亚利的借款224000元(贰拾贰万肆仟元正)已全部还清”。现申请人蔡雪琴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经审查,申请人杨燕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6)渝0106执保1284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树洪名下的渝BFA***汽车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以(2016)渝0106执保1284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张亚利及案外人华强提供的担保物,登记在其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