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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高冬亮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高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东安南大街168号。被执行人高冬亮,男,1981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高冬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高冬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冬亮在三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冬亮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冬亮在银行存款633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琼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