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福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00号移送单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福元,男,1972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执行与刘福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元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密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