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明杰、黄开全等与杨华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杰,黄开全,杨华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619号原告:王明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1日,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黄开全,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1日,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杨华伦,男,苗族,生于1957年10月17日,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全、王明杰与被告杨华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全、王明杰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全、王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黄开全、王明杰负担。审判员 张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