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本会、陈振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会,陈振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赵本会,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陈振庄,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院在执行赵本会申请执行陈振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绍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