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锦瑞、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锦瑞,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30号申请人赵锦瑞,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男,汉族,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天镜园7排4号,联系电话1580323****法定代表人:孙雪峰赵锦瑞申请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作出的(2014)张三证经字第01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4)张三证经字第014号公证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