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4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永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永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710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鸿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永文,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人民陪审员 罗志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