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行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蔡清明不履行行政合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县国土资源局,蔡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行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法定代表人廖建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洲,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卫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上诉人南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蔡清明不履行行政合同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1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县国土资源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郭柏奎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