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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远玉诉被告梁生堂、于江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远玉,梁生堂,于江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769号原告:孙远玉,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汤池镇。被告:梁生堂,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被告:于江忠,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远玉诉被告梁生堂、于江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远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